我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稿源    时间:2016-11-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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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日前,我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实施意见》,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补贴标准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涨幅不足6%的按6%计算。当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当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达到3.5%或者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6%时,由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满6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价格临时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食品价格年度同比涨幅达到6%时,民政、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任编辑: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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