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上调
稿源    时间:2017-03-21 09:05

  城镇特困人员上调至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特困人员上调至每人每年5600元

  本报讯(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印发了《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沧州市将上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城镇特困人员上调至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特困人员上调至每人每年5600元。调整后,全市将有2.3万特困人员受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本次调整的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生活自理状况,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A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B类)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其中A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B类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照料护理服务费用。各县(市、区)将在3月底前完成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和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

责任编辑: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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