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治奠定良法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纪实
稿源 河北日报    时间:2017-09-26 11:1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善治奠定坚实的良法根基。

  《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在现行有效的19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55件,接近三分之一。

  一部部立足发展之需、回应民生之盼的法规,为加速法治河北建设、推动全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周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引领”之法

  “96.41%的通过率!”

  2016年1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高票通过,为我省加大依法治污力度、改善大气质量翻开了关键一页。

  形势在发展,事物在变化,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在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新征程上,立法应如何回应时代呼唤,引领我省改革发展?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为我省立法指明了方向。

  立法与时代同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对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围绕改革的重点领域及时推出立法举措,开列出激活市场主体、提高创新驱动能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清单,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要先行。2014年3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不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便起草了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建议,得到京津两地人大的积极响应。三地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并在具体立法项目上实现协同。2017年9月15日,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天津举行,会议通过了《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开启了京津冀协同立法新阶段,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围绕推进绿色发展,开展环境保护立法。继2015年重新制定《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后,2016年,针对我省湿地类型丰富但资源相对较少、保护工作滞后的实际,又制定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落实脱贫攻坚战略,开展农村和扶贫立法。2016年7月,在全国率先制定《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为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开展调结构促转型立法。着眼推动创新型河北建设,重新制定《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动力和活力。制定《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对推动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每一次立法,都是对重大问题的回应、民智的汇聚、法治的跃升。

  先行先试、彰显特色,立“创制”之法

  2014年11月28日,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最终表决通过。按照这一决定,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擅自调整省重大发展战略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被撤职。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防止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保障“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在我省立法中,“在全国尚属首次”的远非这一项,“创制性”立法已成为显著特点。

  数据显示,2013年我省出台法规12部,其中6部属于创制性立法;2014年出台13部法规,创制性立法有7部;2015年出台17部法规,7部创制性立法。2016年,共出台15部法规,其中9部创制性立法,占比达到了60%,创历史新高。

  一连串闪光的数字背后,是一次次“敢为天下先”的尝试和探索。

  “先行先试”,不是没有边界、突破原则,而是直面难点、推陈出新。近年来,全国环境投诉和上访每年分别以25%、35%的幅度递增,环境维权已成为社会热点。环境保护工作要深入开展,取得新成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突破口。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14年11月28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特定单位的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首次定义了“重点排污单位”、首次拓展“按日连续处罚”行为,成为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

  “彰显特色”,不是为特而特、搞下有对策,而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我省国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不仅成为现阶段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解决国土保护和治理方面各专项法之间不衔接、缺统筹的问题,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地方出台国土保护和治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这在全国同样尚属首次。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就建立政府主导,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得到国家民政部的充分肯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彰显特色的创制性立法,一部部追踪前沿、立足高端、示范创新的法规应运而生,“创制”立法迈出实质性步伐。

  当好主角、体现主导,立“自主”之法

  各级地方人大在制定法规时,一般都是先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方案。这种立法方式,使政府部门既是法规起草者,又是法规执行者,一些法规难免带有部门利益的痕迹,而且还存在法规起草渠道单一、起草质量和效率不高等弊病。

  为了破除这些顽疾,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主”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准确站位,主导立法全过程——

  为了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我省把人大主导体现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的全过程,通过立法机关独立判断和组织自主起草,充分发挥人大制度在主导地方立法中的优势。

  在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有关工委自主起草,同时采取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分头起草、择优选用、互相补益的方式进行,确保该法规体现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人大主导的有机统一,为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供了范例。

  敢于“亮剑”,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

  制定《河北省电力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不仅断然砍掉了若干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对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坚持和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充分发挥人大制度在主导地方立法中的优势,我省妥善统筹平衡各方利益,敢于和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上一刀并确保“砍”准“砍”好,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经济社会亟需的制度及时出台并得到完善。

  拓宽渠道,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立法职能——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分层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衔接机制,认真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

  在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过程中,3次书面征求700余名省人大代表意见,分赴12个代表团所在市和省军区面对面征求代表意见,夯实了所立法规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主起草法规的比重不断增加,2016年制定的16部法规中,自主起草的占到了5部,并都成为高质量的法规。

  为了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范照兵主持下,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结合作风整顿、进位赶超,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提出了18条具体要求。今年7月28日,省委办公厅转发了该意见。

  法治河北建设已经迈向新征程,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将继续攻坚克难、砥砺前行,以科学、民主精神铸就“公平正义之剑”,不断谱写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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