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长城网 2018-12-07 17:14:49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记者张梅胜摄

 

  长城网衡水讯(记者张梅胜)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保护机制、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单独对衡水湖水质保护进行立法,更充分体现了该市保护衡水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据了解,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衡水市取得立法权后的首批立法项目,并开展立法调研最终形成的地方法规,是衡水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保护衡水湖提供了更为严密的法制保障,其适用范围并不仅仅囿于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是扩大到了入湖引水河道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

  《条例》重点对衡水湖水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衡水市将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从立法角度明确禁止了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同时对于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政府、有关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排放水污染物。建立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农药使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农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还将根据衡水湖水质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对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应及时打捞、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治安、海事、渔政、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只外,禁止非清洁能源的机动船只进入衡水湖。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人工水产养殖;向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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