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宣部等5部委《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在总结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二、参评范围
第三条 全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党的组织健全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范围内的管理岗位人员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
(一)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参评。
(二)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不能申报参评。
(三)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能申报参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不合格的,不能申报参评。
第五条 已经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专业性较强,且设有本专业专业职务的部门,如党史研究、档案管理等,一般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隶属关系归行业领导(条条领导)的单位,如邮电、金融等,若无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不能参加我省的评定。
第六条 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改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须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业务成果、荣誉称号等要符合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晋升条件,申报和评审也要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在政工岗位的履职年限须在2年以上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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