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范围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荣誉称号、论文等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
(一)管理岗位10级及排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员。
(二)管理岗位9级及连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三)管理岗位7、8级及营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师。
(四)管理岗位6级及副团职干部可以申报高级政工师。
(五)管理岗位5级及以上、正团级及以上干部可以申报正高级政工师。
第八条 其他省、市、自治区调入我省和省内跨市调入的政工专业人员,应按照其专业职务级别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予以认定。填写确认表,颁发我省统一的任职资格证书。
三、参评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学习并系统掌握党在各时期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和科学内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岗位;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第十条 申报参评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政工业务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岗位条件
参评正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要聘用在管理岗位6级以上岗位;参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要聘用在管理8级以上岗位;参评中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要聘用在管理9级以上岗位。
第十二条 政工员。
(一)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有做好一般性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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