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助理政工师。
(一)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2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4年以上。
第十四条 政工师。
(一)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努力研究探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有一定专业文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正确分析处理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获硕士学位,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5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7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期间,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出贡献,受到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
2.思想政治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获得过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
3.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经验或选树的典型在全市或全行业范围内交流推广,对推进本单位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起到较突出作用(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并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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