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正高级政工师。
(一)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统筹谋划、开拓创新、组织指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职工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社会深层次问题,破解工作难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5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2.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
3.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省、全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个人编著,或与人合著而本人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专著一部(不少于10万字)。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5篇以上,独立完成,(其中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五)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3篇以上,独立完成,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不少于20万字),独立完成,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两项,或获得省级奖一等奖一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课题一项。
3.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
4.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获得国家级领导肯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发表文章、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副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正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副高级政工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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