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要在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人员中选聘。评委会成员应是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十九条 高级政工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由11到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委会由相当于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正高级政工师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各中、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评委会由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高级政工师水平的专家组成。中级评委会要上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每年选聘一次,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届评委会会议并在会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在投票表决时,有按自己意见投票的权利。
(三)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最终结果产生前,有向评委会主任提请就某申报人进行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有熟悉、掌握中央和省有关政工专业人员评审的文件、规定,并遵照执行的义务。
(二)有按要求完成评委会交办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有保守评审工作中各项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除具有评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外,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召集评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就职评工作有关问题召开会议。应在正式评审之前报告各项准备工作和在评审之后通报评审结果。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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